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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-07-11 | 还我女儿的血汗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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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的女儿今年21岁,毕业于白山市师范学院。2006年12月被白山市实验幼儿园聘为教师,头三个月为试用期,每个月只给100元生活费(扣30元伙食费)。之后每月工资350元(白山市的最低生活费标准是460元)。到2007年11月,让我女儿同时兼保育员工作,每天要管孩子们的拉屎拉尿,和午休。工资每月才给450元。像这样的教师还有10多人,幼儿园的园长还逼迫这些教师写自愿书,是自己自愿接受幼儿园的工资待遇的。2008年3月又让我女儿早晚接送学生,每天早6点接车接孩子到幼儿园,晚上再送孩子回家。就这样,每月只给加了50元工资。由于工作太累工资又低,所以我们于5月22日提出辞职,但是,仍然把幼儿园的一次演出活动搞完,于26日才正式不干的。可狠心的园长却扣了我女儿5月份的工资、旅差费(幼儿园派女儿外出学习让自己垫付的旅差费)、一月份的提成钱和两个月的接车钱,共计:1300元。我女儿多次找园长许颖要,就是不给了,让我们愿哪告哪告。真是没天理了,。我们现在是法制社会,有劳动法保障,可许颖却敢肆意践踏法律。我恳请朋友们来帮我主持公道,讨回我女儿的血汗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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